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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資訊, 買屋

房地產權狀登記

No Comments 12 August 2009

晚婚與不婚的情形在現今的社會中比例愈來愈為明顯,而熱戀中的男女大多都夢想著擁有自己的一個生活的空間,購屋計劃往往就在這個時候很自然的產生。買屋時,部份男性為了證明對女方永遠的愛,房地產的權狀常會以登記女方名下為愛情保証訴求,但這個房子是否就代表往後都屬於女方所擁有的呢?一般人的認知應該都是確認的,不過中信房屋提醒妳,如果對方能提出頭期款或貸款繳費的相關證明,男方還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該房產。

通常一對戀人在熱戀時,男方為了表示對女朋友堅定的愛情而出資以女方名義購屋的情形屢見不鮮;如果能順利走向紅毯,當然是可喜可賀,但是現代社會速食感情興盛,結婚也未必代表白頭偕老。我國民法就不動產產權移轉是以登記主義為主,也就是以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推定為真正所有權人;因此,男方購屋以女方名義登記,未來女方當然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來使用或處分該房屋;不過,這並不代表日後雙方感情生變,男方就一定沒有機會要求返還登記在女方名義下的房屋,如果男方能夠具體舉證當時購屋是「借名登記」在女方名義之下(最常見的是出資證明、繳款資料等等),則法院還是會判決應塗銷女方所有權登記而歸還房屋予男方,不可不慎。

借名登記乃是出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而依出資人的真意將其出資買受的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被借名人的名義下所成立的契約。其契約著重於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並無不法,自屬有效的合法契約。出資人如果要主張其為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實務上曾經被法院作為判斷指標來觀察:例如購屋資金由何人提出、透過仲介購屋時是由何人接洽、該房屋的管理、使用、處分權是否仍然屬於出資人、屋內裝潢及家具添購由何人出資、設定抵押權是由何人出面向銀行接洽、權狀由何人保管等等。不過,這些主張因為都是對出資人有利的事實,未來在訴訟進行時,都必須由出資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男方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讓法院相信這是借名登記的結果,男方遭受敗訴判決的機率還是相當高。

房地產資訊

土地三角移轉

No Comments 12 August 2009

所謂土地三角移轉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贈與稅,地主在生前先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隨後再由第三人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給納稅人之子女,以這種方式降低納稅人名下土地的數量,達到分散財產的目的,同時透過這種假買賣的方式,規避父母與子女間,移轉土地可能被課徵的贈與稅。按財政部八十三年的規定,各稅捐機關調查這類三角移轉規避遺、贈稅的案例,稅捐機關必須先輔導當事人辦理申報,如果當事人已依規定辦理申報,則稅捐機關即按贈與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稅,補稅後不再加罰緩。若納稅人經輔導後,仍未申報,則稅捐機關即進行調查,若調查後證實確屬土地三角移轉之贈與且韋反贈與稅法的規定,即逕命予補稅並加處罰鍰的處分。

但針對此類案件,財政部最近發布新的解釋令,明定不動產的三角移轉,將不再輔導,一經查獲逕命補稅並加處罰。即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發生的這類案件,經稅捐機關查獲後,納稅人仍可依照八十三年的規定,先施予輔導;但從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這類三角移轉交易,經查明確屬虛偽,即直接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補稅再加處罰鍰。同時若有以此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者(包括如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者),也一併依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追究刑責。將名下土地以「三角移轉」等方式來規避贈與稅之案件,其移轉給特定人之行為(第二次移轉)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者,已不再進行輔導,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行為係屬虛偽者,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若已有利用此類不正當方法移轉財產且給特定人者,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以避免被查獲遭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三角移轉是指納稅人為規避遺贈稅,不動產持有人在生前先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隨後再由第三人,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子女,透過這種方式雖可以降低納稅人名下土地的數量,達到分散財產的目的之外,還可經由此種假買賣的方式,規避掉父母與子女間,移轉土地時被課徵的贈與稅。以往常有民眾以三角移轉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財政部於92年7月2日起即明文規定:三角移轉交易一旦經查明屬實,會直接要求納稅人補稅並再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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