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書面契約之義務。
不動產要約書,與斡旋金意願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不必先付一筆房屋總價約二%至五%的「斡旋金」,當然,買方即不必簽任何斡旋金之書件,對買方而言,減少先期的支付款,不過,一旦其改簽要約書,雖可節省先期支付款,但如果反悔,則賣方如可舉證出,其因利息或其他所造成的損失金額,則買方可能須賠一筆高於斡旋金款的價款,這是一種最高誠意的買屋意願,如違反,買方即等於要付出最大賠償之費用,其有支付少、但卻有風險極大化之特色。在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取捨之間,購屋人不妨以自己的購買意願為考量,如果購屋意願普通,可以選擇簽立要約書的方式議價,但如果遇上十分中意的房子,而該仲介公司又能提供完整的付款保證制度,那麼以支付若干斡旋金的方式議價,往往較能達到令人滿意的議價結果。
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房仲業者銷售時之參考,房屋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房仲業者參考該要約書範本訂立委託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房屋仲介傳達到出賣人,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之規定。











